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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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18:39
法律分析:车损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车险中的两个基本险。车辆发生全损后,保险标的已经灭失,构成保险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投保者要求退还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的理由是正当的。从保险公司角度看,保险标的物灭失后,保险公司实际上已不再承担第三者责任的保险风险,若保险公司保留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车辆全损,不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可以退保,其附加险也可以随之一并退保,交强险也可以退保车损险的附加险是不能够退保的,这在车损险条款中有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