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认证的发票退回时过期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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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6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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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5 18:22
无法认证的*退回时过期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认证中出现上述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购买方退回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销售方可以再重新开具*专用*.
*认证后还能作废吗?
认证过的*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等."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已抄税认证的*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的有关事宜.
*红字*通俗来说*红字*其实就是负数*.销货方开具专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
*红字专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红字专用*所注明的*额和《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