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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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1:46
继承编对身份行为效力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特别规定,其依据为分则规定优先于总则规定之原则。总则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通过赠与合同把财产无偿送给枯搜胎儿、订立遗嘱把遗产留给胎儿,在法律上统统予以保护。当然,悔败饥如果胎儿没能正常出生,那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这样的规定比继承编又进了一步。最高院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对于继承权是在被继承者生理死亡或者是宣告死亡开始;在继承时一般有遗嘱的按继承处理,如果没有遗嘱的就可以按法律的条款来进行处理。综合上面所说的,继承开始必须要确定被继承者已经死亡,一般从死亡时继承的效力就会开始。一般来说,被继承者生前的合法收入就可以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但继承遗产的人只能是拥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如果丧失了此权利,那么将不能得到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