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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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7:19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称“申请人”),可通过积分制方式,按学年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园区、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享受*补贴入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一)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中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在6周岁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申请人,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户籍条件:申请人须为我国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
(三)父或母(即“家长方”)条件:
申请人可以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申请积分制入学,其中:
1.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按本方案直接为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
2.家长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
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四)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符合优待*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按照相应的入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