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8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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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8:11
裁定是指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 诉讼 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我国,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 管辖权 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 财产保全 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 判决书 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其中,对上述前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 一审 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最高人民*的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