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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案例4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2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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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9 10:06

2016年9月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公开审理郑左民、张景义等12人诉兰陵县*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竟然吸引了山东省17位副*、33位省厅机关领导等约200多**前来旁听,这个案子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领导前来旁听。



据本案原告方承办律师王卫洲介绍,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房屋案件,2015年8月18日,兰陵县*发布《兰陵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兰陵政征公告字2015第1号)决定将中兴居委片区定为棚户区并实施房屋征收,征收范围“东至文化路,南至顺和路,西至中兴路西侧和平居委民房,北至会宝路”其征收范围包含了原告的房屋和院落,原告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明显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洲、夏涛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2月上诉人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临沂市中级人民*于2016年6月28日宣判,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明显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于是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山东省高级人民*决定公开审理本案,上诉人郑左民等人及代理律师王卫洲、夏涛,被上诉人一位副*和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山东省*组织山东省各厅局负责人33人、各地副*17人以及其它约300名行政*出席观摩本案。



庭审中,双方针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原审判决是否正确等六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王卫洲、夏涛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万典律师为本案作出的质证意见达5000字,代理意见达7000多字,逐条逐项的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了辨析。




山东省高级人民*行政庭庭长,山东省法制办副主任朱晓峰分别关于本案和庭审活动接受媒体的采访



图为王卫洲律师接受记者采访

万典律师代理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彭艳、郑左民等12人诉兰陵县*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彭艳、郑左民、张景义等12人的委托,依法指派王卫洲、夏涛担任其诉兰陵县*关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代理人,经庭前研究案卷、分析案情及法庭调查,我已经比较全面和客观的掌握了本案的案情,现结合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和参考:

第一焦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关于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

1、一审对于双方证据采信理由没有作出陈述。

《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一)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

(二)准确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三)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一审中,被上诉人的证据疑点重重、在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上都不具备,但是一审竟然采纳了被上诉人的所有证据,代理人对于被上诉人的证据上诉人逐项质证,发表并提交了约5000字的质证意见,但一审判决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当然证据证明力、以及能够证明的事实也没有作出说明,明显违反法官行为规范,一审对证据的采信以及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2、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首先:一审中关于被上诉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公示》《中兴居委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摸底情况公示》等证据,被上诉人只是提供了文件本身,没有任何照片或视频或公证等予以证实这些材料已经张贴、公示,代理人认为文件本身不足以证明这些材料确实已经张贴公告、故被上诉人没有依法张贴公告,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张贴公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音像资料,这些资料是在一审开庭当天提交的,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认为其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该证据也没有进行播放和质证,一审竟然采纳,我认为违反《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

其次:一审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事实认定”做了扩大。

一审“事实认定”部分并没有认定被上诉人房屋征收符合“专项规划”,以及“对被征收房屋及房屋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的范围包含已确权和未确权的房屋和附属物,并且被告已经将该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因为被上诉人是没有证据的,但本院认为部分却对未查明事实作出认定,明显错误。

第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一审根据(鲁政字【1997】97号)批复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以户口农转非为由认定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但*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可见户口转变并不导致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还应当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兰陵县既没有给农民一分钱补偿,又没有要求农民向*移交土地,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废止,该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违背,属于违反上位法。

第二焦点: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是否合法合理

第一、被上诉人征收补偿方案实体内容不合法,不合理。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征收补偿方案合理合法,但一审判决仅仅从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方面进行了形式性的审查,对实体内容没有进行审查,代理人认为房屋征收的主要争议即为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方案合实体内容、合法性应当作为征收决定案件重点审查内容,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行政庭、山东省高级人民*行政庭均在媒体发布:征收补偿方案问题“无论是有关征收决定的诉讼,还是有关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都要坚持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一审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本案中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严重问题有如下几点:

1、补偿方案违法规定对土地和房屋分开补偿、操纵干预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人的应得补偿。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山东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我们都知道,我国法律的一贯原则是“房随地、地随房,房屋土地不可分离”,如果房屋离开土地那么房屋就是砖头、瓦块、钢筋、水泥,仅仅是一些建筑材料,不会具有市场正常价值,而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方案(第(一)项第3、第(三)项第1等条款)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是将房屋的土地分开补偿的,这样直接导被征收房屋仅仅能够补偿房屋建筑成本价值,而不能获得市场价值。

这样的规定显然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规定;被上诉人做这样的方案,那么评估机构也只能按照房地分离的方式进行评估,这显然干涉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

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禁止干涉、*评估机构正常评估的规定。

2、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予以*,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实行不同评估标准。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一)项第2规定:“对于房屋建筑容积率大于1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的,宅基地面积减去应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这种规定的结果就是,被征收人的房屋凡是盖楼房的,其两层以上的房屋,只能获得成本价无法获得市场价,比如你100平方米土地,建筑物160平方米,那么这60平方米被征收人只能获得建筑成本价格,我们房屋的价值构成为建安成本、土地、区位、增值收益等多种因素构成,那我们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是客观上减少了很多?

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均属于17层高层楼房,其容积率远远大于1,但却所有建筑物都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都是按市场价。

代理人认为,这种对于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实行不同的评估方法,明显违法,属于恶意*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这样的方案也干扰了评估机构的正常评估。

3、将停工补助费按照最低标准,不符合被征收人实际损失情况。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中第八条第四项第1关于停业补助费的规定为按照按照1300元/人/月,这是《山东省*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的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上被征收人中员工工资均在3000元/月以上,*作此规定*被征收人的正常收入,明显侵害权益,应当根据其实际工资计算。

4、高层公摊的价格问题

《临沂市房屋征收补偿暂行规定》:“高层安置优惠。原则上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满足原套内面积所增加的公摊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计算,再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计算;套内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

建安成本价即重置价,根据临沂市*临政办发[2015]29号文件《临沂市*关于调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住宅楼的重置价为800-1200元/㎡,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安置房为高层,但公摊部分按照1800元/㎡计算没有按照成本价格,而上诉人的房屋价格重置价只有400-500元/㎡,这个评估机构显然是受到了干涉,暗箱操作。

5、部分补偿标准由*规定,违法。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规定:搬迁费由*定价为8元/㎡,只有特殊设备才可以评估;装修为60元/㎡或30元/㎡。

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的规定。

而对于住改非房屋,最高只能增加20%的补偿,且不给停产停业损失,也不合理,停产停业是客观存在的,应当补偿;而房屋增值应当参照增值收益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给予其合理的价值补偿。

6、补偿方案欠缺重要内容。

被上诉人制定的补偿方案欠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等因素,以及产权调换房土地是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等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因素。 

第二、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征求公众意见。

1、没有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但该意见稿,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发表意见的方式、渠道、、期限,这样的征求意见稿即使张贴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被征收人无法发表意见。也许被上诉人认为其曾发布过《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通告》中告知了发表意见的权利,但该通告的发布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因被上诉人之前没有告知公众提出发表意见的权利和途径,故假设该通告存在的话,按照通告规定2015年5月16日截止,齐远远不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至少三十日。

另: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等因素、以及产权调换房土地是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等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因素等,甚至于在补偿安置方案中都没有写,更不能征求公众意见。这些问题都与被征收人利益有重大关系,但被征收人都无法发表任何意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9 10:07

  办事处拆除违建 再建物业用房是否属于违建?
  中国淮海网消息:沈场小区正在进行老小区改造,河畔2号楼的居民告诉我们,他们楼前原本规划的一块绿地,之前被部分居民建了一些临时车棚,在这次改造的过程中,这些车棚都被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了。就在居民们拍手称快的时候,他们发现在这块绿地上又有一个建筑面积在80平米的建筑又建起来了,小区居民想问问,这处建筑是不是违章建筑,有没有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
  在现场,我们看到,沈场小区湖畔2号楼前的这处建筑主体框架已经完工,工人们正在进行室内地面的施工,我们目测了一下,整栋建筑面积大概在80平方米左右,里面被分割成4个房间,从结构上看应该是用作办公用房。

  张慧:你好师傅,你是给谁干的?

  施工工人: 有包工头。

  张慧:给办事处干的吗?

  施工工人:对。

  张慧:干什么用的?

  施工工人:这个我也弄不清楚。

  居民们告诉我们,这块地方原本是小区的公共绿地,后来被一些居民私自占用盖了小车棚,在这次老小区整治过程中,违章小车棚被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了,居民们原以为这下可以恢复公共绿地了,但是一个星期前,有人在这儿建了这处建筑。

  沈场小区居民:原来是私人建的小车棚,现在他们办事处拆了,拆了又盖的这四间。我们问他有手续吗?他说没有。没有规划局的手续,他说不需要批。

  沈场小区居民:我住在一楼,第一影响采光。第二它是个违章建筑,问他要手续,没有一点手续能拿出来。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我们和夜新闻随行律师以及居民们一起来到铜沛办事处。一位负责协调老小区整治的办事处负责人明确表示,沈场小区河畔2号楼前的这处建筑不是办事处建的。

  铜沛办事处张文:不是办事处建,按照沈场小区老小区改造规划,要建一个老小区物业用房,这个房子的产权是全体业主的。不是办事处的,也不是我的。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 :谁组织建的?

  铜沛办事处 张文:房管部门组织建的。

  张慧:这个房子有没有规划部门的一个审批手续?

  铜沛办事处张文:目前为止还没有,但是规划部门同意过。因为它这个是在老小区改造的规划图纸上标出来的。

  张慧:图纸我们能看一下吗?

  铜沛办事处张文:我们只是负责协调,还是那句话,这不是我们办事处盖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因为沈场小区属于老小区,没有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改造初期,他们曾贴出通告,建议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一直都没有成立,他们走访了部分居民后,决定在河畔2号楼前建房这处物业用房。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你刚才说的话,我得纠正你一点,你说有规划图纸,这不叫有规划,只是老小区的一个改造方案,这个得经过规划局的批准,才能执行。

  铜沛办事处张文:是方案,是方案。这个我承认。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那这个方案为什么不能等规划部门批准了以后再动工,而要先动工,后申报呢?

  铜沛办事处张文:这不是我们要求他动工的,是房管部门的。

  张慧:现在居民又来反映这件事,您怎么处理?

  铜沛办事处张文:我可以把这个情况向老小区整治办公室反映。

  张慧:那现在是继续施工,还是暂停?

  铜沛办事处张文:是继续施工,还是暂停,你们来了,让他们先暂停。

  对于现在沈场小区河畔2号楼前的这处建筑到底是不是违章建筑,也新闻随行律师明确表示,只要没有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就是属于违建,铜沛办事处作为查处违建的执法部门,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这处物业用房显然不当。

  其实老小区改造办公室、办事处等多家部门共同协调,在小区里建物业用房,就是为了今后这些老小区能进行一个准物业甚至是物业化管理,是为了给居民提供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这些居民都能够理解。但是,办事处也说了,这处物业用房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所以这当然要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才行。如果办事处工作人员能够在建房之前组织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征求小区大部分居民的意见,拿出一个书面的征求意见稿,得到大部分居民认同后,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相信这件事一定会得到大家的理解和认同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9 10:07

可以去当地*查询,不过这个不是按规定需要公开的,还得看你自己的运作了。不要去*查,因为很多案子*并没有送交*,提前诉讼。毕竟对他们来说,这种案子越少越好,隐瞒的很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9 10:08

棚改纠纷拆迁律师贾启华,你好,你具体是什么问题呢,建议说来听听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9 10:06

2016年9月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公开审理郑左民、张景义等12人诉兰陵县*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竟然吸引了山东省17位副*、33位省厅机关领导等约200多**前来旁听,这个案子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领导前来旁听。



据本案原告方承办律师王卫洲介绍,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房屋案件,2015年8月18日,兰陵县*发布《兰陵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兰陵政征公告字2015第1号)决定将中兴居委片区定为棚户区并实施房屋征收,征收范围“东至文化路,南至顺和路,西至中兴路西侧和平居委民房,北至会宝路”其征收范围包含了原告的房屋和院落,原告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明显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洲、夏涛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2月上诉人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临沂市中级人民*于2016年6月28日宣判,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明显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于是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山东省高级人民*决定公开审理本案,上诉人郑左民等人及代理律师王卫洲、夏涛,被上诉人一位副*和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山东省*组织山东省各厅局负责人33人、各地副*17人以及其它约300名行政*出席观摩本案。



庭审中,双方针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原审判决是否正确等六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王卫洲、夏涛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万典律师为本案作出的质证意见达5000字,代理意见达7000多字,逐条逐项的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了辨析。




山东省高级人民*行政庭庭长,山东省法制办副主任朱晓峰分别关于本案和庭审活动接受媒体的采访



图为王卫洲律师接受记者采访

万典律师代理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彭艳、郑左民等12人诉兰陵县*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彭艳、郑左民、张景义等12人的委托,依法指派王卫洲、夏涛担任其诉兰陵县*关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代理人,经庭前研究案卷、分析案情及法庭调查,我已经比较全面和客观的掌握了本案的案情,现结合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和参考:

第一焦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关于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

1、一审对于双方证据采信理由没有作出陈述。

《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一)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

(二)准确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三)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一审中,被上诉人的证据疑点重重、在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上都不具备,但是一审竟然采纳了被上诉人的所有证据,代理人对于被上诉人的证据上诉人逐项质证,发表并提交了约5000字的质证意见,但一审判决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当然证据证明力、以及能够证明的事实也没有作出说明,明显违反法官行为规范,一审对证据的采信以及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2、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首先:一审中关于被上诉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公示》《中兴居委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摸底情况公示》等证据,被上诉人只是提供了文件本身,没有任何照片或视频或公证等予以证实这些材料已经张贴、公示,代理人认为文件本身不足以证明这些材料确实已经张贴公告、故被上诉人没有依法张贴公告,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张贴公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音像资料,这些资料是在一审开庭当天提交的,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认为其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该证据也没有进行播放和质证,一审竟然采纳,我认为违反《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

其次:一审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事实认定”做了扩大。

一审“事实认定”部分并没有认定被上诉人房屋征收符合“专项规划”,以及“对被征收房屋及房屋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的范围包含已确权和未确权的房屋和附属物,并且被告已经将该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因为被上诉人是没有证据的,但本院认为部分却对未查明事实作出认定,明显错误。

第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一审根据(鲁政字【1997】97号)批复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以户口农转非为由认定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但*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可见户口转变并不导致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还应当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兰陵县既没有给农民一分钱补偿,又没有要求农民向*移交土地,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废止,该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违背,属于违反上位法。

第二焦点: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是否合法合理

第一、被上诉人征收补偿方案实体内容不合法,不合理。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征收补偿方案合理合法,但一审判决仅仅从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方面进行了形式性的审查,对实体内容没有进行审查,代理人认为房屋征收的主要争议即为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方案合实体内容、合法性应当作为征收决定案件重点审查内容,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行政庭、山东省高级人民*行政庭均在媒体发布:征收补偿方案问题“无论是有关征收决定的诉讼,还是有关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都要坚持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一审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本案中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严重问题有如下几点:

1、补偿方案违法规定对土地和房屋分开补偿、操纵干预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人的应得补偿。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山东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我们都知道,我国法律的一贯原则是“房随地、地随房,房屋土地不可分离”,如果房屋离开土地那么房屋就是砖头、瓦块、钢筋、水泥,仅仅是一些建筑材料,不会具有市场正常价值,而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方案(第(一)项第3、第(三)项第1等条款)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是将房屋的土地分开补偿的,这样直接导被征收房屋仅仅能够补偿房屋建筑成本价值,而不能获得市场价值。

这样的规定显然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规定;被上诉人做这样的方案,那么评估机构也只能按照房地分离的方式进行评估,这显然干涉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

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禁止干涉、*评估机构正常评估的规定。

2、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予以*,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实行不同评估标准。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一)项第2规定:“对于房屋建筑容积率大于1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的,宅基地面积减去应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这种规定的结果就是,被征收人的房屋凡是盖楼房的,其两层以上的房屋,只能获得成本价无法获得市场价,比如你100平方米土地,建筑物160平方米,那么这60平方米被征收人只能获得建筑成本价格,我们房屋的价值构成为建安成本、土地、区位、增值收益等多种因素构成,那我们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是客观上减少了很多?

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均属于17层高层楼房,其容积率远远大于1,但却所有建筑物都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都是按市场价。

代理人认为,这种对于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实行不同的评估方法,明显违法,属于恶意*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这样的方案也干扰了评估机构的正常评估。

3、将停工补助费按照最低标准,不符合被征收人实际损失情况。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中第八条第四项第1关于停业补助费的规定为按照按照1300元/人/月,这是《山东省*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的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上被征收人中员工工资均在3000元/月以上,*作此规定*被征收人的正常收入,明显侵害权益,应当根据其实际工资计算。

4、高层公摊的价格问题

《临沂市房屋征收补偿暂行规定》:“高层安置优惠。原则上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满足原套内面积所增加的公摊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计算,再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计算;套内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

建安成本价即重置价,根据临沂市*临政办发[2015]29号文件《临沂市*关于调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住宅楼的重置价为800-1200元/㎡,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安置房为高层,但公摊部分按照1800元/㎡计算没有按照成本价格,而上诉人的房屋价格重置价只有400-500元/㎡,这个评估机构显然是受到了干涉,暗箱操作。

5、部分补偿标准由*规定,违法。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规定:搬迁费由*定价为8元/㎡,只有特殊设备才可以评估;装修为60元/㎡或30元/㎡。

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的规定。

而对于住改非房屋,最高只能增加20%的补偿,且不给停产停业损失,也不合理,停产停业是客观存在的,应当补偿;而房屋增值应当参照增值收益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给予其合理的价值补偿。

6、补偿方案欠缺重要内容。

被上诉人制定的补偿方案欠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等因素,以及产权调换房土地是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等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因素。 

第二、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征求公众意见。

1、没有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但该意见稿,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发表意见的方式、渠道、、期限,这样的征求意见稿即使张贴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被征收人无法发表意见。也许被上诉人认为其曾发布过《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通告》中告知了发表意见的权利,但该通告的发布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因被上诉人之前没有告知公众提出发表意见的权利和途径,故假设该通告存在的话,按照通告规定2015年5月16日截止,齐远远不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至少三十日。

另: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等因素、以及产权调换房土地是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等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因素等,甚至于在补偿安置方案中都没有写,更不能征求公众意见。这些问题都与被征收人利益有重大关系,但被征收人都无法发表任何意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9 10:07

  办事处拆除违建 再建物业用房是否属于违建?
  中国淮海网消息:沈场小区正在进行老小区改造,河畔2号楼的居民告诉我们,他们楼前原本规划的一块绿地,之前被部分居民建了一些临时车棚,在这次改造的过程中,这些车棚都被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了。就在居民们拍手称快的时候,他们发现在这块绿地上又有一个建筑面积在80平米的建筑又建起来了,小区居民想问问,这处建筑是不是违章建筑,有没有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
  在现场,我们看到,沈场小区湖畔2号楼前的这处建筑主体框架已经完工,工人们正在进行室内地面的施工,我们目测了一下,整栋建筑面积大概在80平方米左右,里面被分割成4个房间,从结构上看应该是用作办公用房。

  张慧:你好师傅,你是给谁干的?

  施工工人: 有包工头。

  张慧:给办事处干的吗?

  施工工人:对。

  张慧:干什么用的?

  施工工人:这个我也弄不清楚。

  居民们告诉我们,这块地方原本是小区的公共绿地,后来被一些居民私自占用盖了小车棚,在这次老小区整治过程中,违章小车棚被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了,居民们原以为这下可以恢复公共绿地了,但是一个星期前,有人在这儿建了这处建筑。

  沈场小区居民:原来是私人建的小车棚,现在他们办事处拆了,拆了又盖的这四间。我们问他有手续吗?他说没有。没有规划局的手续,他说不需要批。

  沈场小区居民:我住在一楼,第一影响采光。第二它是个违章建筑,问他要手续,没有一点手续能拿出来。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我们和夜新闻随行律师以及居民们一起来到铜沛办事处。一位负责协调老小区整治的办事处负责人明确表示,沈场小区河畔2号楼前的这处建筑不是办事处建的。

  铜沛办事处张文:不是办事处建,按照沈场小区老小区改造规划,要建一个老小区物业用房,这个房子的产权是全体业主的。不是办事处的,也不是我的。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 :谁组织建的?

  铜沛办事处 张文:房管部门组织建的。

  张慧:这个房子有没有规划部门的一个审批手续?

  铜沛办事处张文:目前为止还没有,但是规划部门同意过。因为它这个是在老小区改造的规划图纸上标出来的。

  张慧:图纸我们能看一下吗?

  铜沛办事处张文:我们只是负责协调,还是那句话,这不是我们办事处盖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因为沈场小区属于老小区,没有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改造初期,他们曾贴出通告,建议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一直都没有成立,他们走访了部分居民后,决定在河畔2号楼前建房这处物业用房。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你刚才说的话,我得纠正你一点,你说有规划图纸,这不叫有规划,只是老小区的一个改造方案,这个得经过规划局的批准,才能执行。

  铜沛办事处张文:是方案,是方案。这个我承认。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那这个方案为什么不能等规划部门批准了以后再动工,而要先动工,后申报呢?

  铜沛办事处张文:这不是我们要求他动工的,是房管部门的。

  张慧:现在居民又来反映这件事,您怎么处理?

  铜沛办事处张文:我可以把这个情况向老小区整治办公室反映。

  张慧:那现在是继续施工,还是暂停?

  铜沛办事处张文:是继续施工,还是暂停,你们来了,让他们先暂停。

  对于现在沈场小区河畔2号楼前的这处建筑到底是不是违章建筑,也新闻随行律师明确表示,只要没有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就是属于违建,铜沛办事处作为查处违建的执法部门,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这处物业用房显然不当。

  其实老小区改造办公室、办事处等多家部门共同协调,在小区里建物业用房,就是为了今后这些老小区能进行一个准物业甚至是物业化管理,是为了给居民提供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这些居民都能够理解。但是,办事处也说了,这处物业用房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所以这当然要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才行。如果办事处工作人员能够在建房之前组织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征求小区大部分居民的意见,拿出一个书面的征求意见稿,得到大部分居民认同后,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相信这件事一定会得到大家的理解和认同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9 10:07

可以去当地*查询,不过这个不是按规定需要公开的,还得看你自己的运作了。不要去*查,因为很多案子*并没有送交*,提前诉讼。毕竟对他们来说,这种案子越少越好,隐瞒的很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9 10:08

棚改纠纷拆迁律师贾启华,你好,你具体是什么问题呢,建议说来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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