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违反合同,若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是否必须归还租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6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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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7 11:12
不必要归还租金!!!因为对方对合同要求不符合约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7 11:12
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跟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你解除此合同是合法的。
又依照我国《合同法》对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的精神,你应当跟据你的实际情况合情合理的原则,看承租人给你据体造成了多少损失,适当收取相应的违金。比如房租已每月800元为例,承租人已交了10个月的房租8000元,你们终止租赁合同时他刚好住了3个月,应该付房租2400元,他交的房租还剩下5600元。
你们解除合同日期是5月30日,在7月1日你又将该房子租给了另一住房,给你造成的损失是刚好2个月的租金1600元(这就是你收取违约金的合法数量),应该返还他800元。
如果你的房子9月1日租出。那么,他应该还向你补交800元的违约金。
对补充提问的回答: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所以,多余部分你应当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