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22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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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4 20:37
法律主观:情况如下: 1、其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进口货物的行为已经发生。 2、其销售、进口的货物以及提供的劳务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其销售货物或是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 免征增值税 :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