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和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吗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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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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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7 15:22
不是。
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涉及农村基层**的根本问题,即国家与社会的管理*与治理方式的问题,其法律定位是*所赋予的。
1982年通过的现行*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国家根本*的形式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确立了它不同于国家基层政权机关的法律属性,制定了“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的原则。
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把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第三条明文规定:“乡、民族乡、镇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开展工作。”此条规定意味着国家对农村的治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依靠国家机关的集中统一管理转变为群众自我管理。换句话说,就是用立法的形式把基础性权力结构“一分为二”,承认国家与社会相分离,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推进基层民主*的发展,以建立良性的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实现广大农村的长治久安。
1998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在试行法规定的“乡、民族乡、镇的*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基础上,增加了“乡镇*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禁止性条款,使村民委员会与过去的生产大队、行政村有了实质的区别:一则村民委员会不能象生产大队、行政村那样具有*行政职能,它不能代表国家向村民实施行政管理,而只能作为村民主权的委托人带领村民依法自治,并协助*开展工作;二则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权力共同体,不再象生产大队、行政村那样与乡镇*具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它既不是乡镇*的派出机构,也不是乡镇*的行政分支,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就不应该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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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7 15:23
乡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国乡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说到底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一个缩影。它反映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对农村治理方式,由依靠国家机关的集中统一管理变为群众自我管理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实践表明,导致乡镇*与村委会关系失衡的原因,多半是乡镇*变“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所致。因此,严格按法律厘定二者的角色关系就成为解决二者关系失衡问题的关键,在此基础上,通过参与式民主改革乡镇*的组织形式,结构形式和治理形式,同时通过培训,提高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和*水平,才能从根本上理顺乡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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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7 15:23
村委会是由群众选举产生的。乡*是国家组织机构的基层单位。按照*的规定各级地方*都是人民的公仆那乡*就只能是给村委会服务的机关。不是领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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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7 15:24
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