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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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5:10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征收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5:10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
2、纳税人应在发生上述简易征收事项的当期,按要求填列《《*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将减征部分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第2列“本期发生额”。
3、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4、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