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案为什么卡在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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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9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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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9 20:13
1、审限意识不强。总认为案件只要公正审判,不徇私、不枉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案件早一天晚一天审结,问题不大,无所谓,没有从思想上树立超期审执就是违法办案,就是对权利人利益的侵害的观念,没有认识到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没有辩证地看待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2、办案效率不高。①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习惯于听安排,受指令,被动工作,对本来应该随机完成的工作,还要坐等领导安排;②工作缺乏计划性、条理性。工作安排不紧凑,对于什么时间该干什么,准备干什么,没有进行必要的计划,干没有干,干得怎么样,更是缺少必要的落实、检查,想起什么是什么,没有很好地把握时间进度,手忙脚乱,顾此失彼,影响了工作进度;③工作缺乏紧迫感、压力感。没有养成当天的工作当天完成的好习惯,往往今日的事推到明天,明天办不成,再往明天的明天推,“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等到案件临近审限届满,才想起有许多程序尚未进行;④习惯于过去的办案方式,把大量时间花在调查、调解上,对案件的判决拿不准,担心当事人上诉形成错案,刻意追求调解结案的方式,致使案件久调不决;⑤主观能动性发挥得不够,对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缺少果断的处理,或者对某些案情缺乏正确的判断,听之任之,任由发展,结果由小而大,积重难返,自己深陷其中,无法解脱自拔。
3、司法为民观念树得不牢。有些案件不是客观上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也不是单单因为办案效率不高造成超期未结,而是个别法官出于对一方当事人的偏袒,抑或为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故意拖延办案时间,该送达的不送达,该开庭的不开庭,该宣判的不宣判,甚至为了捞取个人私利,借办案之机向当事人吃拿卡要,达不到个人目的就把案件拖下来,故意刁难当事人,正所谓“不给好处不办案,给了好处乱办案”,没有真正以政法干警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没有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没有真正树牢司法为民思想。
4、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有些干警总抱怨找不到当事人,送达不了 ,因而无法开庭,或无法宣判,直至无法结案,案件超审限自己也没办法。只强调客观原因,不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知道用法律有关规定去解决问题,归根结底,是对程序法的学习不深入,对一些程序设定的意图、立法精神理解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