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21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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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6 10:52
(1)企业纪委有行使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企业纪委监督工作的对 象是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根 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企业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企业党组织和 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企业纪委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有违犯党纪、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的行为,应认真调查,对属于一般性错误的,要向本人提出批评,促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 ,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企业纪委发现问题不如实报告、不认真查处,是失职行为,严重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企业纪委有权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 本企业党员违纪问题进行了解核实或立案检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 改变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企业纪委在作出批准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时,如与同级党委的意见不一致,应向上 级纪委报告,请上级纪委或党委审定。地方党委、纪委在讨论、决定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央、省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 处分时,应征求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3)企业纪委有权对本企业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决议和党风党纪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和考核,及时向企业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 并向上级纪委和党委报告。企业纪委应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 系与配合,纪委对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的情况,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 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报批手续之前,应向同级纪 委了解情况,征求纪委的意见。 (4)企业纪委有权根据《党章》、《准则》和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协助企业党委制定执行党纪、反对腐败、清正廉洁、纠正不正 之风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