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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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0:35
法律分析:网络*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网络*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行为地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案件,必要时可由*商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管辖。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对于*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人民*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人民*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人民*。
第五条 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