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辩论赛反方的法理依据(就是证明刘某可以不支付给易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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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7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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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2 15:00
现实的法律对于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确实难以提供有效的适用。
那么不付费的法理有:
1.网上虚拟身份是否具有签约能力。具体到这个案子中,即Jaliseng是否具有承诺的民事能力。注意,在这个案子中,与易趣网签订《服务协议》的合同当事方是Jaliseng而非刘某,反方需要将两者严格的区分开来。当然对方会尽量的将Jaliseng与刘某等同起来,会举出以网络虚拟身份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至于为什么要严格区分,因为通过对合理行为的推定,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如果是以该种确认书形式签订的,必须是以实名签订的,试问在现实中,谁签合同会签上除姓名以外的其他称号呢。刘某以Jaliseng的虚拟身份确认协议,刘某并没有赋予Jaliseng以民事能力,因此Jaliseng是没有承诺能力的。因此这份合同并没有成立。
2.仔细的看这个案子,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有问题的。在第一点的基础上(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应是实名),原告不应该就合同请求支付费用,而应该就不当得利请求刘某支付。但是....你想象下网络的特殊性...你能想象到么?因此在网络上提供网络服务应确定较高的准入门槛(比如实名、先付款),不然不允许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2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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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2 14:56
http://news.xinhuanet.com/lianzheng/2009-06/24/content_115870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