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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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1:33
法律分析: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8〕 264号文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