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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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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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8 01:54
营业执照有任何变更,税务登记证都需要相应变更,变更税务登记证呈交材料如下:
1、变更企业名称: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适用于外资企业);
(4)、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一式二份;(不适用分公司)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变更企业地址: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式二份(适用于外资企业);
(4)、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一式二份;(不适用分公司)
(6)、变更后企业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一式二份,其中:自有房产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完税证明;租赁房产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原件及复印件;对于签订免租协议的企业,要求提供产权所有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完税证明。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一式二份;(不适用分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适用于外资企业);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企业法人: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式二份(适用于外资企业);
(4)、股东会决议或相关任命文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5)、变更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变更企业股权: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适用于外资企业);
(4)、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一式二份;(不适用分公司)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变更注册资本: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资金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复一式二份(适用于外资企业);
(4)、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一式二份;(不适用分公司)
(5)、公司验资报告一式二份(适用于内资企业)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7、变更实收资本: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资金备案表一份(适用于外资企业);
(4)、公司验资报告一份(适用于内资企业);
(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8、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2)、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会计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办事程序:
1、在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登记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对符合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予以受理,在规定期限内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6元。
备 注: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30日内,
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税务登记证,然后国、地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①国税:持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②地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反之亦然),地税也按以上要求办理。
个体工商户变更应报送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4)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同开业登记)。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8 03:12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请问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专业解答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
同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3)其他有关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8 04:46
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纳税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需要提供的资料要求如下:
A、单位变更应报送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复印件;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证复印件(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
特殊事项:
(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复印件(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
(10)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税务登记证,然后国、地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①国税:持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②地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反之亦然),地税也按以上要求办理。
B、个体工商户变更应报送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4)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同开业登记)。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8 06:38
新办税务登记
1、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持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文及其复印件;
(2)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3)提供开户行及帐号证明及其复印件;
(4)提供法人代表(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5)提供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
(6)提供经营场所证及其复印件;
(7)提供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本县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1)提供本县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提供总机构的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提供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4)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及其复印件;
(5)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的核算形式以及是否单独纳税的证明;
(7)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非法人)还需提供开户行及帐号、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1)提供原税务登记证(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原件);
(2)提供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和工商执照及其复印件;
(3)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办税员证》;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提供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结清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各项基金费,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填写《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税务稽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注销户的税费基金缴纳情况,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购领手册》,未使用完*的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后,方可注销。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停、复业税务登记的办理
纳税人因故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需持书面停业申请(注明停业理由、停业时间),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入正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