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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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0:16
各地不同,以云南省为例: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
云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共同制定了《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自2021年9月30日起,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在籍在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得生活补助。
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现阶段,寄宿制学生的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制学生的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具体规定:
根据《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补助标准按国家核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并根据国家*变化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寄宿制补助标准,现阶段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非寄宿制补助标准,现阶段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25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迪庆藏族自治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高原农牧民子女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第七条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工作职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编报“一补”资金预算,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审核上报基础数据,分别于上一年度12月10日前、当年度5月30日前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一补”资金预算和分配方案,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及时组织下达资金,并配合教育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学校是“一补”*的直接实施者,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及时开展受助对象的认定、申请与评审,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学生数据录入和更新,并提交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各学校应于每年春季学期4月15日前、秋季学期11月15日前,完成本学期“一补”受助学生的名单确认工作。
二是及时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统一发放。确因孤儿院托管等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一补”资金应按学期发放。各学校应于春季学期6月30日前、秋季学期12月31日前,完成本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三是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对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受助学生,自下一学期起不再享受该校“一补”资助。公示期结束后因有关部门困难学生名单动态调整新纳入补助范围的学生,自下一学期起发放补助资金。
四是要切实做好“一补”*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下达文件、受助学生认定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材料的管理工作,按学期装订存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相关档案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以上内容参考央视网-9月30日起!义务教育阶段云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补助
以上内容参考德州市教育体育局-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