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需要银行监管职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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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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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4:22
*银行需要银行监管职能。 近年来,局部金融风险的暴露令金融监管引人关注。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银行,缺乏相应的必要监管职能,对维护金融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对此,来自金融系统的全国*杨子强、殷兴山、周振海建议,应加强我国*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杨子强:
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机构信贷*执行情况
等方面的金融监管权
全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表示,目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手段不健全的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民银行执行货币*、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职能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为健全完善我国金融管理*框架,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弥补我国金融管理的漏洞和真空。
杨子强建议,一是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机构的金融监管权。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金融监管职能。
二是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信贷*执行情况的金融监管权。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增加人民银行相应的检查权与行政处罚权。
三是完善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建议扩大人民银行检查权的适用范围,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履职需要,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四是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一监管标准,协调金融监管冲突。
殷兴山:
让人民银行更好地履行金融
宏观*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全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殷兴山建议,一是按照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建立全部金融机构(包括影子银行)直接向人民银行报送信息的制度。
二是赋予人民银行制定宏观审慎管理规则、标准的职权,各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微观审慎性监管标准,对不满足宏观审慎管理标准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应有责任和手段对其行为进行纠偏。
三是赋予人民银行识别和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职能,对组织结构复杂、业务多元化、资产规模庞大的实质性金融控股公司,应明确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承担市场准入职责,并对其公司治理、业务运营和风险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估。
四是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业务检查的职权。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是货币*传导的重要渠道,没有检查权,人民银行就难以及时掌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信息,不能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货币*意图调整资产负债业务。
五是加强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特别是应赋予人民银行要求其他行业性金融监管部门对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采取监管行动的权力。
周振海:
明确人民银行承担
宏观审慎管理职能
全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周振海表示,考虑到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明显缺陷,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相应金融监管职责。
周振海建议,一是明确由人民银行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制定、推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等。
二是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协作,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和加强*协调,推动建立高效顺畅的监管协作制度框架。此外,制定出台人民银行牵头主导的金融监管协调条例,设立实体化和制度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同时,进一步完善*银行与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三是增加人民银行必要的金融监管职能。为适应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切实提高人民银行防范、化解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建议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人民银行监测、评估和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所必需的检查监督和信息获取的权力。此外,赋予人民银行对具有系统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并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和信贷*的行为进行监管,具备相应的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