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6:48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3: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房地产原值5种不同住房的标准: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据《信息时报》)
扩展资料: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等税收一并办理;
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3:10
房产原值中应包含契税和预售合同交的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的国家税务总局的对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疑问告诉,第一条就是对根据房产的原值计税的房产,不管是不是记载在管帐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子原价计算交纳房产税。
房子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则进行计算。《公司管帐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置办的不需求通过缔造进程即可运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付出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装置本钱、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依此规则:契税和预售合同交的印花税应为置办中交纳的有关税金,应作为房产原值。
扩展资料:
房产原值的计算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则,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交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而现*产税方针提出了;应税房产原值。详细为:
1、工业用处房产,以房子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别的用处房产,以房子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3:11
房产原值包含相关配套设施:
相关的文件有两个,规定了房产“配套设施”的定义,并进行了列举。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
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扩展资料:
房产原值的确定原则
规定房产原值的确定原则的文件有2个,《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已经废止。
现在有效的规定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大点。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注意,房屋原价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确定,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或重新评估。
比如房屋已经建好投入使用,但不从“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或者虚减对应的房屋会计科目金额,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或重新评估原值后计征房产税。
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原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3:11
房产原值包含:
1、自建的房子。需求供给原土地申请运用、建房申请等费税、修建公司的修建、修建材料和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2、采购的商品房。原开发公司售房、契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3、采购的二手房。本来房主交易时的营业税确定交纳、个税确定交纳、契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4、拍卖的房子。原拍卖单、纳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5、属共有产业改变名字的房子。如因离婚改变名字的房子等按改变之前的来历分类。
扩展资料:
房产税房产原值确定: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原值,指房产的原始入账价值,一般是不需要计算的。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参考资料来源:华律网-房产原值包括哪些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3:12
房产原值,一般是指房产的原始入账价值,这个价格一般是固定的。
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扩展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