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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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2:47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可以一次性赔偿,但跨省农民工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2013〕34号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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