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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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2:07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
第三十条
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三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连续2年盈利;
(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企业;
(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三十四条
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人填写一式二份《担保贷款联系单》,联系单上注明已经与借款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请承贷银行见此通知后为借款人放款字样,报总经理签批后送承贷银行,银行经办人签章后可为企业放款,督促企业缴纳担保费。经办人将一份《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银行经办人签章)和银行借款借据的复印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