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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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4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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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5 14:35
托运人托运航空货物必须填写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缩写:AWB)。航空公司承运货物必须出具航空货运单。
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5)款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代替委托人填写的。
在航空货运业务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运的货物大量是通过其代理人收运的,某些特种货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运。因为填写航空货运单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为了方便操作和对客户提供服务,托运人以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或委托书的形式授权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写航空货运单。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正确地、完整地填写托运书或委托书十分重要。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托运书或委托书代替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
对于代理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它既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又是有关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或称授权代理人)。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它是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documentary evidence of carrier's and shipper's signature to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航空货运单正本三份:
Original 1 (for issuing carrier) 〔正本1(交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 此份 绿色 此份由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保存,作为该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Original 2 (for consignee)〔正本2(交收货人)〕 此份 粉红色 此份随同货物送至目的地,在收货人提取货物时交给收货人。 航空公司的货运单除了上述三份正本外,还有若干份副本(copies),每一份副本的用途在各份的底部写明。
Original 3(for shipper)〔正本3(交托运人)〕 此份 蓝色 此份交给托运人,作为航空公司收到货物的凭证和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航空货运单合同条件(Conditons of Contract)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其内容和合同条件的依据是《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有关条款。
《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是指1929年10月12日于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by Air,signed at Warsaw on 12 October 1929).
《海牙议定书》(The Hague Protocol) 是指《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订的1929年10月12 日于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Protocol to Amend 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signed at Warsaw on 12 October 1929, signed at The Hague on 28 September 1955).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制定了航空货运单标准格式和航空货运单正本背面的合同条件(背书)。
世界上许多航空公司(包括中国飞行国际航线的各航空公司)都采用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航空货运单标准格式和合同条件。 请见下面航空货运单合同条件。
[译文参考]
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声明 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或者经停地点不在始发地点所在的国家内的,适用于华沙公约并受该公约的约束。在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的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赔偿责任*在每公斤为250法国金法郎,除非托运人事先声明了一个较高的价值并支付所需的附加费。 以每盎司黄金为42.22美元为基准,每公斤250法国金法郎的赔偿责任限额约等于20.00美元。
合同条件
1. 本合同中所述"承运人"是指运输或者承担运输本批货物或者履行此项运输有关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华沙公约"是指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者经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修订的该公约,何者适用则指何其者。"法国法郎"是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六十五点毫克黄金的法郎。
2. 2.2.1此项运输受华沙公约所制定的关于赔偿责任规则的约束,除非此项运输不是该公约所下定义的"国际运输"。 2.2以不与上述相矛盾为程度,此项运输和各承运人履行 的其他服务应遵守: 2.2.1适用的法律(包括实施公约的国家法律)、*规 则、命令和要求; 2.2.2本合同规定的各条款,和 2.2.3承运人适用的运价手册、规定、运输条件、规章 和 班期时刻表(非指表上的出发和到达时间)。这 些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承运人的任何办事处 和承运人有定期航班飞行的机场内均可查阅。在 美国或加拿大内的地点与其以外任何地点之间的 运输,适用的运价手册是这些国家内的有效运价 手册。
3. 在航空货运单上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可以用简称,其全称或者简称请见承运人的运价手册、运输条件、规章和班期时刻表。第一承运人的地址是填入航空货运单的出发地机场。约定的经停地点(必要时承运人可以改变)是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填写在航空货运单上的那些地点或者在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中定期航班路线列明的经停地点。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履行的运输,视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
4. 除承运人的运价手册或者运输条件对不适用于华沙公约的运输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对于货物的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赔偿责任是每公斤20.00美元或其等值,除非托运人有一个较高的声明价值并支付附加费。
5. 如果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入了"对运输声明价值"的金额和托运人支付了承运人的运价手册、运输条件或者规章所需的附加费,就表示超过了上述声明和本合同条件规定的适用赔偿责任限额,这就构成特别声明价值。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应当是所声明的金额。赔款应当根据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据决定。
6. 如果货物的一部分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用以考虑决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应当是该有关包件或者有关数包件的总重量。 注:不受其他条款影响,根据修改的美国联邦航空法所下定义的国际航空运输,一批货物或者其中的一部分遗失或者损坏或者延误,用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应当是确定该批货物运费的重量(或者分批货物的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按比例分摊的重量).
7. 适用对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任何排除或者限额,应当适用于并有利于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和代表,以及其飞机被承运人用于运输的任何人和其代理人、受雇人和代表。对本条而言,承运人作为是所有这些人的代理人。
8. 8. 8.1承运人应以合理的快速完全此项运输。承运人可以变更承运人或者飞机,并在充分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条件下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承运人有权选择路线和任何中途经停点,或者改变或者绕道在航空运单上所写的路线。这一款不适用于来往美国的运输。 8.2承运人应以合理的快速完成此项运输。除在美国以内适用于承运人的运价手册外,承运人可以变更承运人或者飞机,并在充分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条件下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承运人有权选择路线和任何中途经停点,或者改变或者绕道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写的路线。这一款仅适用于来往美国的运输。
9. 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在其或者其代理人掌管之下期间,根 据本合同条件承担责任。
10. 10.10.1除承运人未经托运人的书面同意就向收货人的提供 赊欠外,托运人保证根据承运人的运价手册、运输 条件和有关规章、适用的法律(包括实施公约的国 家法律)、*规则、命令和要求,支付运输产生 的一切费用。 10.2在货物的完全未交付时,也应当接受对此种货物 的赔偿要求,即使运费未付。
11. 货物的到达通知应当迅速地发往收货人或者填写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写的应通知的人。在货物运达目的地点时,除在货物运达目的地点前收到托运人的其他指示外,应当按照收货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果收货人拒收货物或者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应当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置。
12. 12.12.1对于下面的情况,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必须书面向承 运人提出异议: 12.1.1明显的货物损失的,在发现损失时立即提出,最 迟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12.1.2货物的其他损失的,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 提出; 12.1.3货物延误的,自货物交付收件人处置之日起21 日内提出; 12.1.4货物遗失的,自航空货运单填制之日起120日内提 出。 12.2仅对本条12.1而言,书面异议可以向航空货运单 被使用的承运人提出,或者向第一承运人或者向 最后承运人提出,或者向在履行运输中发生遗失、 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提出。 12.3除非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者自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者自运输终止之日起二年内提起,否则就丧失对承运人的任何索赔诉讼权利。
13. 托运人应当遵守货物运输路线的始发、到达、经停或者飞越国家的一切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包括关于货物包装、运输或交付的规则,以及为遵守这些法律和规则提供必要的文件并附在航空货运单上。因托运人未遵守这一条规定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或者费用的支出,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4. 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者代表无权变更、修改或者放弃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且托运人要求保险,并支付必需的保险费和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入了保险金额,本份航空货运单之货物就按所填入的金额以预约保单方式保了险(赔偿*在遗失或者损坏货物的实际价值以内,但不得超过所保险的价值)。此种保险受保单条款、条件和保别(某些风险不包括)的约束。有兴趣者可以在发行航空货运单承运人办事处查阅这些规定。对于此种保险的赔偿要求必须立即通知承运人的办事处
航空公司运单格式及填写要求: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必须印有发行该运单的航空公司名称、标志及地址。
航空公司的货运单由两部分组成:
1. 第一部分,发行该运单的航空公司数字代号,由3个数字组成;
2. 第二部分,序号,由8个数字组成,序号的最后一个数字为检查号, 序号的前四个数字与后四个数字间相隔一个字。 "Not Negotiable "字印刷在航空货运单的右上部,表示航空货运单是不可以转让的,与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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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5 15:53
托运人托运航空货物必须填写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缩写:AWB)。航空公司承运货物必须出具航空货运单。
" 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5)款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代替委托人填写的。
" 在航空货运业务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运的货物大量是通过其代理人收运的,某些特种货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运。因为填写航空货运单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为了方便操作和对客户提供服务,托运人以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或委托书的形式授权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写航空货运单。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正确地、完整地填写托运书或委托书十分重要。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托运书或委托书代替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
" 对于代理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它既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又是有关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或称授权代理人)。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它是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documentary evidence of carrier’s and shipper’s signature to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航空货运单正本三份:
" Original 1 (for issuing carrier) 〔正本1(交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 此份 绿色 此份由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保存,作为该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 Original 2 (for consignee)〔正本2(交收货人)〕 此份 粉红色 此份随同货物送至目的地,在收货人提取货物时交给收货人。 航空公司的货运单除了上述三份正本外,还有若干份副本(copies),每一份副本的用途在各份的底部写明。
" Original 3(for shipper)〔正本3(交托运人)〕 此份 蓝色 此份交给托运人,作为航空公司收到货物的凭证和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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