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14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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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7 23:26
刘政伟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办人,著名建筑工程及房地产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刘政伟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先后发表专业论文数十篇。刘政伟律师一直致力于工程建筑及房地产法律事务的研究,在房地产和工程建筑服务领域,在工程建筑法律服务领域造诣颇深,成绩斐然。特别是在处理各类重大、复杂、涉及多层面、多线索的非诉项目或诉讼案件中,能够全方位、立体化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为客户提出最佳解决方案,广受好评。多年来,刘政伟律师先后为多家国内知名房地产及建筑工程企业提供过专业、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并为交通银行、建设银行、鞍钢集团等上百家企业及具体项目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部分建筑及房地产客户名单: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华锐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三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空军第二招待所基建办公室因发包方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对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应当核对确认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二、应当确认已完工程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整改达到合格。四、对于按照合同约定未到给付期限的工程款和工程保修款,应当一并进行结算。因为合同解除以后,承包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施工义务,未到期的债权,因合同解除已经转化为到期债权。五、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发包方主张其它损失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免除承包人对已经完工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承包人就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