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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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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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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主要职能
(一) 贯彻国家有关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市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 组织、指导*、省、市投资以及合资、利用外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统计管理和信息引导。
(四) 管理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和交通战备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和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五) 行使全市公路、运输场站、码头、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行业管理职能。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
(六) 负责全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行使公路路政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贯彻执行《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检查、指导、协调全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和公路路产的管理工作。
(七) 管理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行使全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含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搬运、装卸、汽车船舶(筏)维修和车辆综合技术性能检测、评定、运输服务业(含公路营运车辆停发车辆)的行业管理职能,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对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负责公路、水路运输业引进外资及涉外运输的审核转报管理;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八) 行使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九) 受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组织各专项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
(十) 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内河水上安全监督,内河船舶、旅游竹筏(不含渔业捕捞船)及水上设施检查、航行保障,实施航道疏浚、码头及港航设施建设和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十一)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培训、选调、考核、任免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人才预测、交流工作;负责组织交通行业工种工人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指导交通行业*改革,企业改革及其管理工作。
(十二) 制定科技发展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大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交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车船更新,推动技术进步。负责交通行业的技术和质量监督,制定交通行业教育规划和人才培训计划,指导交通业职业技术教育以及*教育。
(十三) 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四) 规划本市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制定和实施国防交通物资的储备和调运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配合军事部门做好国防运力的动员和征用,负责与有关部门搞好战备项目报批、下达和实施管理。
(十五) 承办*、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化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方针、*和法律法规;拟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产业规划和经济*;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产业发展;参与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并实施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管理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及文物事业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科学研究。
(五)管理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市场;指导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市场稽查;指导和协调区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文化、广播影视、出版物及文物市场的管理工作;审批、核准文化经营项目。
(六)组织实行广播电视监听监看工作制度,把握*导向;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社会行业的监督管理,审核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有线电视(卫星电视)设计安装单位,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单位、网上传播试听节目经营单位及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系统业务申请。
(七)归口管理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审核广播电视频道的设置和变更;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技术维护和开发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技术监测工作。
(八)归口管理海天出版社;负责新建出版单位、设立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设立驻深记者站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九)审核市属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的变更;负责监督管理公开报刊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办理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组织审读工作。
(十)负责书报刊发行管理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经营和出租管理;审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许可证;承担辖区内非法出版物和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核准地方或专业性图书展销。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印刷企业开业、年审和境外出版物(印刷品、包装装潢)来料加工的审核工作;对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印刷企业,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进口、发行单位以及新闻单位驻深记者站分别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版权行政管理工作,处理涉外版权关系,调解版权纠纷,管理版权贸易活动;监督指导版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依法查处版权侵权案件;审核作品自愿登记。
(十三)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以及行业的培训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以及文物管理和保护;承担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指导区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工作。
(十七)代管市语言文字办公室。
(十八)承办*、市*和上级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