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27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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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10:44
法律主观:有权,公安机关对于治安案件等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案件,案情不明、 证据 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案件,不会移交检察院。 《 刑事诉讼法 》第106条规定:侦查是指 刑事诉讼 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 犯罪嫌疑人 ,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 立案 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