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22 10:0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6 18:45
我看有两点进步:一是从物权的角度确立了土地承包权属于物权,从而改变了债权的法律概念。从物权法律角度上看土地被征收给予的补偿是物的所得,而不是债。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农民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可以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建议物权法通过后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作废,一律改成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耕地)。二是扩大了补偿范围既新增被征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使这一国务院法规化的补偿范围提升为法律化,从而根本性解决被征土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同时确实解决了农民与土地效益的关系问题,缓解农民与征收土地之间的社会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