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23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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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3 21:10
最新的例证是,**编译局原*的学生在网络上发表文章,详细描述畸形的师生之恋,将*编译局原*的*丑闻大白于天下。海外一些观察家认为,中国*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后,执政者有意识地通过开放网络反腐的渠道,加大反*的力度。但是,也有一些海外观察家认为,网络暴露出来的*问题,可能是换届选举的后续效应,言外之意,网络反腐不仅具有可控性,而且带有非常浓厚的*意味。网络反腐成为少数人党同伐异、排斥异己的手段。对于网络反腐的作用进行客观评价是非常困难的。网络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因此,人们无法从*动机或者*目的出发,对于网络揭露出来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网络披露出来的*信息,的确有助于执政者减少查处的成本,但从网络揭露出来的*案件来看,恐怕绝大多数都在执政者的预料之中。可以这样说,网络在反腐过程中充其量只是充当一种助推器,并非所有网络披露出来的案件,都不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掌握之中。反*是一个非常复杂漫长的过程。网络之外的举报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 70%以上,在有些地方甚至高达 95%以上。一些学者之所以对网络反腐寄予厚望,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学者不了解反*的内在机理以及工作流程,他们天真地以为网络披露的*案件,都不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掌握之中。事实上,绝大多数网络披露出来的信息,都是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信息。但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及时或者来不及处理,结果导致举报人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披露出来,希望以此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注意。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必须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说明执政者随时关注网络反映出的*信息,试图通过加快网络披露出的*案件查处的速度,减少公众的焦虑。通俗地说,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案件存在“排队现象”,很多案件举报给纪检监察机关之后,很难得到及时的处理。太多的事例证明,一些举报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不惜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按部就班处理*案件,而没有看到*案件背后的情绪,必然会放大网络反腐的作用。笔者之所以对网络反腐持谨慎态度,根本原因在于,网络具有不可逆的扩散性。一旦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那么,将会对当事人构成永久的损害。在中国民主*转型时期,应当尽可能地避免网络反腐*悲剧的发生。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就曾经发现过极端的案例。某个地方进行换届选举,别有用心的人通过网络发布一些真假莫辨的信息,引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注意。等到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查证之后,换届选举工作已经结束。这种特殊的争斗形式,令人感到不寒而栗。如果对网络反腐缺乏应有的警惕,没有看到网络在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作用,那么,就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当前我国网络反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举报人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带有明显的泄私愤特征,许多信息真假难辨。*编译局原**案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当事人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目的没有达到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表长篇文章,以鱼死网破的心态揭露*案件。举报人文章中涉及大量的真名实姓,一些无辜者*卷入其中。现在已经有学者开始分析这起网络举报案件,认为在谴责*分子的同时,也应该追究举报者的法律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消除*滋生的土壤。其次,网络举报案件往往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司法机关查处*案件,但却无法保护无辜者的个人隐私权。部分学者认为,*案件涉及的公众人物分为自愿性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对于自愿性的公众人物,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因而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笔者认为,通过网络举报*分子不涉及侵权的问题,但是,大量网络举报信息包含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如果对这种现象听之任之,那么,保护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部分学者认为,如果公民认为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事后补救。但是,正如我们所分析的那样,由于网络具有不可逆的特性,即使通过诉讼获得“说法”,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所以,对于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格外警惕。第三,网络反腐往往采取“人肉搜索”的方式,将网络技术搜索的信息和网络使用者提供的信息结合在一起,构成一种特殊的“数据库”,从而使公民时刻处于危险状态。网络的“人肉搜索”是一种非常奇特的信息搜集整理归纳系统。从法律上来分析,每一个网络使用者提供的信息都是有限的,但是,如果把所有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就会构成完整的信息链条,从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的“人肉搜索”只是针对*分子,因而不会大规模地侵犯公民的权利。但在笔者看来“,无罪推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在没有证明被举报人为*分子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披露被举报人的信息是一种违法行为。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网络的“人肉搜索”是一种信息的叠加效应,每个公民虽然提供了信息,但是,从单个公民提供的信息数量和质量来看,一般不构成侵权,因而不应当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可以由一个人来实施,也可以由多个人共同实施。发起“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网络服务使用者来说,只要提供的信息足以侵犯公民的权利,那么,就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笔者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利用网络的基本特性,提高公民反*的热情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执政者必须充分意识到网络反腐的负面作用,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推动反*事业健康发展。假如把希望寄托于网络,试图利用网络营造反*的轰动效应,那么,最终很可能会失去民心。从网络披露出来的*案件内容来看,大都带有桃色新闻的特点。这一方面反映出网络反腐具有猎奇特性,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案件的基本特征。部分媒体认为,网络反腐说明公众对于*的要求越来越高,稍有差池就有可能会被举报。其实,道德评价在中国*评价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生活作风问题或者桃色事件充其量只不过是点燃*案件的导火索,举报人之所以将生活作风问题作为网络举报的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进而向*内施加压力。对于*来说, 网络的存在固然是噩梦,但如果因此认为网络具有推动民主*改革的作用,似乎是痴人说梦。*是一种*内的特殊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通常情况下会得到*的庇护。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立一种开放的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是一种*行为,它会损害执政者的公信力,但却可以给个人带来现实的利益。消除*的影响,必须首先建立一种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让公众监督**,并且通过不断完善*机制,增加非法*交易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