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19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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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7 13:01
开设赌场罪 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者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更大,所以,刑法在*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根据以上信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是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处罚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的民事主体在发现其他人在剧中*时,可以向当地的*机关打举报电话,但是切忌不得随意的虚假报案,否则就会触犯了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规定。
一、聚众*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 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二、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与开设赌场均有为*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一次*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