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取消13%这一档税率是哪一个文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23:2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8:36
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结构,取消13%的*税率。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以*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的,以*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或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而开具的普通*。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适用11%*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