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02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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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6 11:47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现将全面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城市小区封闭管理
1.城市小区原则上只允许本小区业主(含外来租住户)进出。进出小区人员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扫描“贵阳市疫情防控信息登记平台”二维码(对老年人、婴幼儿等不便于扫描二维码的可凭有效证件进出)。非本小区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核实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测量,无发热等症状的,登记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入。
2.在疫情期间,不走亲访友,不串门聚会,不参加聚集活动,尽量不到人员密集场所,出门时正确佩戴口罩。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点对象排查、公共场所消毒等工作,如实提供本人及亲属近期外出、身体状况和接触外省特别是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情况等信息。
4.需办理各项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保障服务等事项的,尽量采取网上办、远程办、手机办、微信办、邮政办等“非直接接触服务”等方式,减少外出。
5.发现身边有近期外省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来筑人员,应主动向当地居(村)委会报告相关情况。
6.如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全身乏力等症状,必须戴好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就近的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陪同就诊人员也须做好防护。
7.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公司必须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组织专门队伍24小时轮班值守、排查。对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处罚,并纳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管理。
无物业管理的小区、院落,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村)委会负责,划分适当片区,包片干部为第一责任人,在划分的片区进出口设置值守点,组织专门队伍24小时轮班值守、排查。
单位自行管理的小区,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统筹下,支持和配合居(村)委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专门队伍24小时轮班值守、排查。对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单位由属地政府依法处罚。
8.居(村)委会或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居民外购货品配送集中投放点,接收快递外卖人员配送的货品,并安排人员负责消毒、看守,实行“无接触式”配送。对当日暂未领取的货品应负责做好保管,防止物件丢失。
9.疫情防控期间,住户装饰装修、片区水电气暖管道改造等工程施工全部停止,确需进行抢修等应急施工的需报片区管理主体同意,并对施工人员测温和登记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继续加强商务楼宇及出租房防控
10.对有物业管理的商务楼宇,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11.对业主自行管理的商务楼宇,业主必须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12.对无物业管理和业主管理的商务楼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落实管理责任人员,配足管理力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全覆盖、不遗漏、无死角。
13.各商务楼宇入驻单位要切实做好单位内部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单位内部环境清洁、通风和规范性消毒,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口罩,加强对员工的健康宣教和健康提示,做好员工信息登记工作,督促员工加强自我防护。
14.允许房屋出租出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督促出租主体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将租住(用)人员纳入小区网格化管理。出租出借的出租房(网约房、借住房)因不遵守防控规定而发生疫情的,严格依法追究出租主体的责任。
三、继续做好商业经营场所防控
15.自即日起,城市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百货商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等可恢复营业;文化娱乐场所继续暂停营业;餐饮服务场所只能采取外卖配送方式经营,一律不得在场所内就餐。
16.按规定允许开业的商业经营场所,其法定代表人或场所负责人是该场所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组织对上岗员工近期省外旅居史和个人健康状况等情况如实登记,确认健康无异常后方可上岗;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商业经营场所防疫工作的巡查、检查和督促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商业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17.进入商业经营场所人员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经营场所工作人员须对发热人员(体温≥37.3℃)进行劝阻,并立即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村)委会报告。
18.商业经营场所应严格控制场内人数,确保不超过该场所限定容量的50%,要加强场所内部通风换气,每日按规定进行防疫消毒。
四、切实加强园区企业工地防控
19.园区、企业生产厂区、施工工地和员工集中生活区,纳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进行封闭管理的范畴,由企业按照相关规范实行封闭管理,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负责巡查、检查和督促落实。
20.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疫情防控的措施及要求,配备消毒液、测温仪等物资,为员工配发口罩等必要防护品,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接受属地政府监管。
21.企业要如实登记省内上岗员工近期省外旅居史和个人健康状况等,如无省外旅居史且确认健康无异常方可上岗,如有省外旅居史的员工则参照省外来筑人员进行管理。员工进入工作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对有发热(体温≥37.3℃)等疑似症状的,要立即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并进行就诊排查,根据诊断结果确定是否返岗。
22.根据岗位特点,通过安排错峰上班、实行弹性工作制、综合调剂带薪休假、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等方式,降低工作场所和集中居住场所人员密度,建立健全日常清洁、消毒、通风制度,严格执行上班佩戴口罩和体温检测筛查等要求。
23.采取分时就餐、隔座就餐、送餐等方式组织员工用餐,避免聚集。指导员工做好上下班通勤卫生防护,安排通勤班车的应做好防疫消毒通风。
五、进一步做好省外来筑人员服务管理
24.对近期湖北来筑人员,由区(市、县)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和CT检查,异常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无异常人员隔离期满并排除感染风险后,由管理单位出具《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后可解除医学隔离观察。
25.对近期湖北以外确诊病例数超过1000例疫情较重省份来筑人员实行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由街道(乡、镇)出具《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每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由居(村)委会至少明确一名包保人员,包保人员需监督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不得外出,每日随访观察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居家情况,并进行登记、上报,如发现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随意外出,需立即报告本地社会防控组处置,一旦发现观察对象出现发热等症状,立即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并按规定送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因复工复产需要的以上来筑人员,经核酸检测和CT检查后无异常的,可适当缩短隔离时间,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提前到岗。以上人员,如持相关证明,各地可根据我市相关防控标准验证其有效性后予以处置。
26.对近期从其他省份来筑人员实行14天自我医学观察。自我医学观察人员,应及时到居(村)委会和单位报备登记,每天测量体温,外出佩戴口罩,避免与人近距离接触,如出现发热等症状,应佩戴口罩到定点医院就诊;如观察期14天内无症状,可到居(村)委会和单位报备解除自我医学观察。因复工复产需要的以上来筑人员,经核酸检测无异常的,可解除自我医学观察。
27.目前仍在疫情严重地区和非紧迫性岗位的企业人员可延期返程返岗。
六、应急管控措施
28.片区中一个楼栋出现1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核酸检测呈阳性者的,对该楼栋实行封闭管理;如14天内出现3个及以上楼栋被封闭的,对整个片区实行封闭管理。封闭管理期间,严控人员进出。
29.对员工集中生活区出现1例确诊病例或核酸检测呈阳性者的,对该生活区实行封闭管理,如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核酸检测呈阳性者的,园区、厂内或施工工地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30.对确诊病例或核酸检测呈阳性者涉及的区域按照相关规范统一进行消毒。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之前发布的通告中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贵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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