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派一群人去非法拘禁怎么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03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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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3:30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 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 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 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 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 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 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 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 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 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 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 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 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 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 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3:31
1、 非法拘禁相关规定里的“暴力致人伤亡”是不包括被拘禁之外的人的,因为这里的规定是按照“从一重罪”的原则处罚的行为人,而行为人本身触犯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两罪。%D%A 而对于被拘禁之外的人实施暴力,仅仅触犯了故意伤害、杀人一罪而已。%D%A 2、 转化的问题。这里应该是有共同犯意才能转化,否则谁实施谁转化,无法证明的,才共同承担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3:31
屁颠屁颠去吧 有他顶着呢 自己先爽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