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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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6 07:05
国家对银行的理财产品有如下*:
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具体你可以找一下这个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