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基本通关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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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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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23 12:59
中国海关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一、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中国海关执法的基本依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进口货物自进境起至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中国海关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法律、规定,监督管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合法进出,检查并处理非法进出、逃避关税等走私违法活动。
中国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几点:
1. 依法如实申报的原则。即任何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进出境时,都必须向海关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方可进行进出境活动。
2.接受海关监管的原则。在海关未放行之前,一切活动均在海关监管之下,有关货物的各项活动应经过海关的准许,必要时应接受海关查验。
3.海关放行后提取的原则。只有在海关按国家各项规定对申报情况和货物情况进行审核、查验,并征收相应税费后办理放行手续,货物所有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方可对其采取下一步处置措施–进境或出境。
二、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
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是: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1.一般规定
申报:
进口货物向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境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 海关手续。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口货物,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两者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可以EDI方式办理申报、纳税及其他海关手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国家*进出口的货物,应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的同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查验: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所有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验外,都应由进境地海关或转关运输的启运地、指运地海关进行查验。海关查验一般有单证查核、外形查验、开箱抽样查验以及通过技术设备进行查验等不同方式,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一种或几种。
征税:
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国海关关税税则》依法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海关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中国海关采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的担保后放行。
放行: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2.特殊情况
暂时进出口货物: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过境、通运、转运货物: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进出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他法律、行*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三、中国海关通关作业流程
1、企业申报:进出口企业可以采用委托报关单位制发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自行制发的方式,以EDI方式或者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向海关办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2、海关审单:海关收到电子数据后,首先由计算机对数据进行检查,其完整性、逻辑性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的,转入审单中心人工审核,如不符合,则退回申报人要求重新填报。审核是对申报的正确性、真实性的审核,主要集中于归类、价格、原产地、贸易性质及进出口管理条件,并计算相应税费;审核中如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时,海关可以要求申报人重新申报或者作出补充说明。
3、现场交单:经人工审单合格通过后,海关发出电子通知,申报人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到口岸现场办理交验报关单、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以及进出口的许可证件,并交纳关税、进出口环节*或其它费用,方式可以采用银行交付、网上支付等。如海关确定查验的,申报人应按海关要求搬移、开拆货物,查验结束后,双方共同在查验记录上签字,如海关认为必要,也可径行查验。
4、海关放行,提取货物:海关收到税、费交纳完毕的证明后,签发货物放行单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以到码头或仓库提取货物,安排运输。
5、转关运输:如申报人希望在内地或者企业所在地的海关就近办理海关手续,可以在申报时提出转关申报(填制转关运输申报单),经海关审核同意,办理转关运输的手续,口岸海关将有关运输、货物等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至主管地海关,待货物运至指运地后再办理审单、交单、征税等手续。
四、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改革
根据海关的工作方针,中国海关监管业务部门坚持主动推进业务改革,自觉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进行通关作业制度的改革。
1、区域通关改革
主要是根据中国地域较广,经济发展和经济联系呈现出区域性的特点,如华南、华东、渤海地区等,改革海关在不同关区之间的联系配合方式,采取简化跨关区转关运输手续、运用计算机信息化系统传递海关监管信息数据、由企业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内地办理海关手续(清关)、海关手续一次办理的措施,海关根据企业要求,在口岸或内地验放货物。方便了企业运作和物流运输。
2、电子通关改革
主要是实现通关作业全程无纸化,依托计算机信息化系统进行全部的企业和海关作业。申报时采用EDI方式,所需的进出口许可证件由发证部门通过网络向海关传输,供海关审核时使用;如企业需交纳税费,则使用网上的银行支付或银行的全过程担保;如需查验则需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如不需查验则发出放行的电子信息;企业就可提取、处理货物。
3、虚拟集中审单
主要是实现海关跨关区的集中对需经人工审核的报关单的审单工作,它是依托已建立的全国海关计算机专用网络,准备实施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税号分工,把全国的报关单按税号分往不同的审单中心进行专业化的集中审核,以保证海关执法在全国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审单中心是分布在全国各地,不是集中在某一地的,是依靠计算机网络的数据传输而集中的,因此讲是虚拟的而不是实际的。
不断提高海关通关效率,为合法贸易进出口提供便利,是海关工作一如既往的目标,也是近年来国家、社会和企业对海关工作的要求。随着国家经贸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如何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的便利,是海关业务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课题。海关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推进业务改革,不断提高海关工作效率和通关速度,为企业合法进出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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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23 14:17
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保税货物通关制度、减免税货物通关制度、加工贸易货物通关制度、暂准进口货物通关制度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23 15:52
先报检后报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