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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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15:42
一、传统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
(一)*规制俘获的含义
*规制俘获是指在规制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和规制机构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某些特殊利益集团(主要是被规制企业)能够通过“俘获”立法者和规制机构,而使其提供有利于他们自己的管制的行为。
(二)*规制俘获理论的产生
*规制俘获理论的产生与规制目标的研究有关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关于*规制的目标
芝加哥学派关于*规制的目标
(三)施蒂格勒的*规制俘获理论
1.两点重要假设:
一是*的基本资源是强制力,各个利益集团通过说服*使用其强制力来提高自己的福利。
二是各个利益集团在选择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中都是理性的。
2.企业俘获*规制者的主要手段:
为**提供选票、竞选经费及活动经费等。
3.企业通过俘获规制者可以获取的四种收益:直接的货币补贴;对该产业所生产产品的替代品的*或互补品的补贴;固定产品价格;对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控制。
(四)佩尔兹曼的*规制理论
1.理论假定:
将利益集团简化为企业和消费者,规制者简化为立法者。
利益集团和规制者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
消费者追求消费剩余最大化;
规制者则寻求最广泛的*支持,体现为追求选票数量的最大化。
2.基本结论:利益集团以提供他们对规制者的*支持作为获取有利于他们自己的规制立法的交换条件。*规制是被利益集团和规制者共同喜好的一种制度
(五)贝克尔的规制理论
规制的实质在于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决定*规制活动的是利益集团的相对影响,而不仅仅产生于市场失灵。这种影响不仅由规制的福利效应所决定,而且由利益集团向立法者和规制者动用压力的相对效率所决定。
(六)传统规制经济学俘获理论的缺陷
1.忽视了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影响,不能用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来分析规制俘获问题。
2.缺乏对规制供给方面(政权机构和规制机构)作进一步具体的分析,或者说仅将其作为一个“黑箱”,从而忽视了作为委托人的官僚机构与其代理人——规制机构之间存在的复杂委托代理关系。
3.理论体系上的缺陷:缺少一个内在逻辑一致的理论分析框架
二、新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
(一)规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一是为规制机构所知道的有关被规制企业的信息要远远少于被规制企业所知道的相应信息,
二是在作为代理人的规制机构与作为其委托人的*(如国会)之间也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
(二)*规制过程中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
一是企业与*规制机构之间的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是*规制机构与国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双层委托代理与规制俘获的产生
规制机构对国会可能隐瞒信息,以博取产业及消费者群体的信任;或这些利益集团通过贿赂来收买规制机构,使其向国会提供对他们有利的信息,从而发生规制俘获。
(四)作为委托人的国会的目标假定:
假定国会的目标是最大化社会福利函数(消费者、规制机构和生产者剩余之和)。由此国会与规制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表示为社会公众与规制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
(五)规制机构的信息中介职能:
通过规制机构发挥“信息中介”的职能,或作为一种“授权监督机构”承担起规制的任务,可以填补社会公众与产业之间的信息真空,并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消费者集体选择的“搭便车”问题。
(六)规制机构的相机行事权
对收集有关产业信息的激励可能不足;即使它掌握了这些方面的真实信息,也未必会如实向国会汇报这些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被规制企业也可能贿赂和收买规制机构。
作为委托人的国会如果对不同的规制*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选择,规制机构就有可能选择对利益集团有利而对公众不利,甚至损害公众利益的规制*。
规制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不应是判定是否存在规制俘获的威胁,而是如何设计一套相应的规制机制,以减少或避免规制俘获的发生。
(七)规制俘获的发生机率与规制合同的激励强度有关
n高强度的激励合同将使企业得到很高的信息租金。
n低激励强度的合同对具体成本的核算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合同的变动余地较小,从而发生规俘获的机率也较小。
(八)消费者的集体选择行及其对规制俘获的抵消效应
n消费者组成的团体有动机抵制被规制企业的收买行为;
n消费者团体的行为存在集体选择问题;
n可能缺少评估不同规制*所必需的信息;
三、新规制经济学规制俘获理论的借鉴
1.降低规制代理机构判定的权限。
在设计规制机制时,应尽可能减少对规制机构私有信息的依赖,降低其判定的权限。但由此可能会形成一个非常官僚化的制度环境,抑制规制机构效能的发挥。
2.对规制机构提供一定的激励,弱化其被俘获的动机
让规制机构分享其他利益集团一部分福利,使其不至于倾向某个特定的利益集团。但对规制者激励数量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即使易于度量,也可能缺乏合适的比较基准。
3.增大规制俘获双方的交易成本
增加规制俘获方和被俘获方进行交易的成本,特别是加大双方私下交易的交易成本。
但这样做也可能产生新的其他成本。
4.减少规制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规定规制机构采取非常公开、透明的规制程序,包括举行公开的规制听证会,听取各方对规制的意见;
广泛利用咨询资料;独立的上诉程度;
对有关决策进行详细的书面解释,等等。
5.选择合适的规制合同
如果规制企业的收买威胁较为严重,就应该采用一些激励强度低一些的规制合同;采用高强度激励合同则需与可以减轻规制俘获问题的行政和官僚制度联系在一起。
四、新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与中国公用事业*规制改革
拉丰、泰勒尔在《*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中译本)的序言中指出,中国公用事业的自由化需要先进的规制方法;
新规制经济学提供了中国经济学家可以用来发展适合中国规制理论和规制实践的工具和方法。
经济转轨时期,中国垄断产业发生规制俘获的空间和机率增大,原因:
被规制企业大都从政企合一的国有企业脱胎而来;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性;现有规制机构与相关制度的缺失等。
1.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自然垄断型企业有效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委托代理关系。
2.在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同时,对需要进行管制的行业,逐步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规制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性规制制度。
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听证会制度和其他有利于增加规制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性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