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社保不符合计划生育标准的流产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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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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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8 04:16
现在流产也可以报销的,而且还有津贴可以享受的
只要交了生育保险都可以
!带以下东西:结婚证复印件,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单位空白收款收据一份,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市人力资源市场社保大厅办理!
另外: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伏线是800,没有超过800,医疗费用没有报销,只有生育津贴可以领。如果超过800就要带上医院相应的收费收据,B超单,出入院记录。我手术当天医疗费用没有达到800,所以只领了生育津贴3340.
萧山区生育保险*问答
分类:萧山社保 作者:萧山保险网 来源: 发布:2013-01-12
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以社会保险统筹的形式筹集资金,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重要措施。
我区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于1991年4月。2006年4月,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区调整和完善了生育保险的相关*及规定。
一、我区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非行政编制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中的行政编制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二、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凡我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同时就办理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其职工的管理方式保险参保手续随基本养老保险,即用人单位只要为职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就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不必再办理其它手续。
三、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参保手续的有哪些措施
用人单位未为应参保的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由区社保中心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征缴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统一以单位当年核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5%的比例进行征缴。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由区*酌情进行调整。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办法
我区实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办法,即用人单位应缴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向用人单位依法征缴。
六、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及以上;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参保,或因拖欠生育保险费、或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未满6个月生育的,按规定应予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七、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偿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补偿标准
(一)生育医疗补贴:
企业女职工因生产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进行报销:
1.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的,平产每例在2500元,难产每例在3500元的定额标准范围内结算。
2.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每例在1500元定额标准范围内结算。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治疗的,每例在1000元定额标准内结算。
女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萧价(1998)285号文件标准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或超过定额标准的医疗费均由职工自理。因计划内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和渠道列支。
(二)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在产假期间享受所在单位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社保中心)按女职工生育时的当年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本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标准拨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
1.妊娠7个月及以上平产的,按3个月的标准进行补偿;分娩时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或多胞胎生产、或实施助产手术)按3.5个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2.妊娠3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1.5个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3.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宫外孕实施治疗的,按本人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发给生育女工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生育保险基金补偿标准的,按生育基金补偿标准发给;高于生育补偿标准的按实际发给。
八、如何办理和结报生育医疗补贴费待遇
一一次性住院医疗费: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到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计划内分娩或手术的,其住院期间一次性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额定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可凭下列资料,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给予挂账结报,其它费用(包括超规定,超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
一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
2.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不能在分娩或手术医院进行挂账,或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院生育所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由本人持下列资料到社保中心直接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⑴生育女职工身份证或复印件;
⑵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⑶生育医疗证明;
⑷生育医疗费收据;
⑸医疗费用清单;
⑹出院小结;
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生育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院在当月25日前凭生育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计划内生育证明和生育医疗证明等资料到保中办理挂账医疗费用的结算手续,区社保中心在次月将审核后应支付的生育医疗费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二一次性门诊医疗费: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所发生的一次性门诊医疗费(不含计划生育手术费)先由本人垫付,并在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由本人持生育女职工身份证或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医疗费收据和医疗证明等资料,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医疗费用。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需要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须先由所在单位到社保中心领取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费记账凭证,经社保中心审核盖章后持记账凭证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凭证施治,并对费用进行挂账,当月25日前到社保中心办理结算。区社保中心审核后,在次月将应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九、如何结报职工生育生活津贴费
参保职工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偿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医疗机构的结算凭证或生育女职工的报销凭证,在次月自动拨付到用人单位。
十、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待遇的结算报销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
1.产假期间享受所在单位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
2.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难产控制在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0%,平产控制在上年敛职工平均工资15%以内列入统筹支付。实际发生的生育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政统筹支付。
3.怀孕期间发生的检查及因怀孕而引发的各种疾病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十一、女职工生育的产假期限
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女职工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
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社保中心生育保险咨询服务。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
十二、社保中心生育保险咨询服务
如您想进一步了解生育保险*及业务的办理,可拨打咨询电话82625106 82620840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