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办房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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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45
还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①如果房款由一方支付,签订购房合同的是出资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出资人的名字,该套房屋就属于出资人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夫妻婚前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约定是有效的。
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③如果该套房产虽然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但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应当视为出资一方自愿将房产与另一方共有,则该套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46
这个房子肯定是你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贷款已经全部还清,则没有任何尾巴或遗留问题需处理。
如果婚后还需要继续还贷,则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的一半,应补偿给对方。
请参阅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