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1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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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23:07
男子倒车时意外撞死妻子,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称:撞亲属不赔云南昆明,一男子倒车时不慎将妻子撞死。事后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撞死家属不赔为由,拒绝赔偿。男子两子女不服,在他被判刑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案发当天,杨某驾车在马路上准备掉头,因为车技欠佳,便让妻子在后面帮忙看着。但在掉头过程中,杨某误把油门当刹车,将在车后指挥的妻子撞到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交警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最终,杨某被判刑入狱。杨某的两个子女永久性地失去了母爱,也暂时失去父爱。她们在伤痛之余,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原来,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因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也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的条款原则上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有约定是要从其约定的。
但是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车主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不能就具体的条款发表不同意见,几乎没有商量的余地,这在法律上叫做格式合同。基于格式合同的特殊性,法律明确规定,提供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免除或减轻自己一方的责任等重要条款,要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例如字体加粗显示。对于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一方面,如果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即便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也无效。车主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其主要目的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将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头上,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咋判的因此,车主投保后,获得的主要权利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撞死、撞伤家庭成员不予赔偿,就属于限制或者排除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因此,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93万。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23:08
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两个子女共计93万元,而且本案已经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并非是故意杀人罪,保险公司的条款只是限定了投保人的权益,属于无效条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23:10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拒绝是为了防止骗保而设定,但是男子的行为属于过失杀人和交通肇事罪,因此保险公司说设置的条款无效,所以判处保险公司赔偿男子的子女约90多万元经济损失。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23:08
广州市一家物流中心内曾发生一起事故,驾驶重型半挂车的丈夫赵某在倒车过程中不慎撞到妻子张某,张某当场死亡。随后保险公司方面以“撞亲人不赔”为由,拒绝赔偿。协商无果,张某的近亲属等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写明免责条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并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认定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该辆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险”),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张某的近亲属张某新等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可保险公司抗辩主张称,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险中,有免责条款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员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由于死者张某与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赵某为夫妻关系,故保险公司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根据保险法免责条款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新等人死亡伤残赔偿金合计11万元,同时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万元。张某新等人和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广州中院认为,保险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本车驾驶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上述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上述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以上述免责条款主张免责的不应支持。
据此,广州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此外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新等人合计49.5万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23:06
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就是保险公司需要赔偿60.5万余元的费用,真的不明白保险公司为什么说不赔,这完全就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