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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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5 00:03
<strong>具体分析如下:</strong>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srong>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strong>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比较新颖的裁判观点,并未违背我们通常理解的“末位淘汰”因违法而无效的准则。原因在于,因违法而无效的“末位淘汰”是指不关注考核标准,仅关注排名,哪怕全部劳动者都达到考核标准,也根据排名情况解除与排名末位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上述判例所支持的“末位淘汰”,是指在考核条件一致的情况下,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将受到调岗调薪等方面的反向制约,是类似于激励奖惩方式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涉及解除劳动关系,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应当受到法律的正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