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殡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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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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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11:19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