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4:23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3:20
凭心而说,你的提问没有那么具体,导致了本次回答和楼上的那位朋友的回答结果存有明显差异。
因此,我得更客观地回答这一提问:要强调的是,你们夫妻间签订的“婚姻内的关于财产的书面协议”,如果并不是因为“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而只是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能证明夫妻双方在心平气和的情况下签订的“财产书面协议”,在离婚时应该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以认为,既然法律允许并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约定(以书面形式),且明确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协议(约定)怎么会没有效力呢?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3:21
婚内签订的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诉讼时,*一般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