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4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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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9:26
*的抬头开错了应该重新开具,原*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代开专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扩展资料
*的开票规定有以下:
一、普通*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
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二、*专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5、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9:27
*的抬头开错了应该重新开具,原*作废。
根据《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根据《*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扩展资料:
根据《*专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使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9:27
能否更换要区分是什么*: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9:28
(1)机械加工属于*,机械加工厂属工业企业,应在国税缴*(如申请一般纳税人为17%,如为小规模则6%),在地税缴城建税(所缴*的7%)和教育附加(所缴*的3%,个别地区为4%)(这两项各地都有),防洪保安费(不是各地都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