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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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18:18
住宅小区住户反映暖气、天然气开口费(初装费)的缴纳问题,关于此项问题我市的现行*是:2014年驻发改办《关于废止部分价格(收费)审批事项的通知》(〔2014〕164号),废止了供热管网设施配套费和燃气入户管网材料费的审批文件,从4月21日起执行。依据此文件,供热、燃气开口费(初装费)均停止收取。依据驻政〔2014〕84号、驻政办〔2015〕94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单位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但对于*衔接期间的遗留问题,如在文件实施前按照以前的征收标准和程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和在建项目,需要集中供气、供热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燃气企业、热力企业协商解决。目前燃气、暖气开口费的缴纳问题属于提供服务企业与服务对象之间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沟通解决的问题,如果住户与开发商或提供服务的企业之间在缴纳标准、缴纳时间、计算方法上有分歧,建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