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计提时间是怎么算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4 15:07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8: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
152
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该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
一方终止,
则另一方开始缴纳。具体判定依据
为:(
1
)如果某纳税人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企业,房屋被拆除了,土地撂荒了
即为实物发生变化。(
2
)权利发生变化,应该主要从合同签订判断,财税〔
2006
〕
186
号
文件规定了合同签订日是判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依据,
相反,
对出让土地的一方应该是合同
签订日终止纳税义务。
权利发生变化,
主要是办理相关手续,
即
《产权证》
、
《土地使用证》
或“合同”、“协议”这些履行了,就是权利发生变化了。(
3
)状态发生变化,应该理解
为是否改变原状和实物形态。
如原来的房屋是办公楼,
现在变成商场或经营场所了,
原来的
土地是耕地,现在变成了撂荒地。凡是实物、权利、状态这三项中有一项发生了改变,就应
当判定,一方终止,另一方开始缴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8:18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比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