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4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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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23:17
法律分析:因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且酒驾会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23:17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司机醉酒驾驶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法律依据及理由阐释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且《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以“继承丧失说”理论为依据将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对受害方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赔偿,具有财产属性。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在内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交强险条例》中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
案情】
华律网
2010年12月30日原告王某在被告某保险支公司处为其自有的黑BM8016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原告交纳保险费855.00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0日。2011年2月23日晚21时许,原告醉酒驾驶该车在某县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宾馆门前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马某相撞,造成马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经县*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经县人民*审判,原告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31万元。原告赔偿后向被告请求理赔,被告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于2011年4月19日给原告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从立法宗旨的角度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这两部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更侧重于保护道路交通受害者、无过错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使保险公司和受害者的权益发生了冲突,那么也要优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优先得到赔偿。有学者认为因驾驶人人对醉酒存在重大过错,若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无疑使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根据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生活经验,在交通事故法律关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优先保护,这也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这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保险公司的特别保护,法律并不是一味盲目地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也体现了立法对于相关利益的平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只规定,在醉酒驾驶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法规并未排除。*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廖某的家属主张的赔偿费用中存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的项目,则保险公司不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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