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4 21:30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1:44
李某存款账户中的钱被犯罪分子以高息等为诱饵,诱骗李某将资金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再仿冒李某的《委托划款授权书》,通过第三方划扣平台将李某的存款划走。
2016年4月20日,李某建行利雅湾支行办理案涉借记卡及存款1000万元,未开通短信银行服务。
一审庭审中,李某表示其之所以将涉案的1000万元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是应在光大证券工作的朋友韦某的请求。韦某向李某表示要存款业绩,请求李某将存款存放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双方约好存款期限为半年,并承诺给予高额的利息。2016年4月14日,李某与案外人韦某到建行利雅湾支行处申请办理活期存折。
李某表示,在自己将涉案款项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后不久,韦某也即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在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开设的账户支付了涉案1000万元款项半年的利息62万元。
2016年8月29日,李某因需要使用资金到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取款时,发现上述账户内的已无任何款项。
经其向建行利雅湾支行查询,发现涉案的存款早已被转至银盛通信公司的账户中,共计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
扩展资料
终审判决李某获赔450万
二审中,诈骗李某的犯罪嫌疑人被抓捕。结合犯罪分子证言,二审*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有违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且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各自过错承担本案损失。
就银行而言,李某的建行帐户在五天内聚集转帐200笔流入同一帐户,但建行利雅湾支行没有监管到异常现象,表明其控制系统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不健全之处。
此外,建行利雅湾支行仍未就所述帐户出现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措施,也未按《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有疑问的付款业务流程开展复诊,建行利雅湾支行所述个人行为也有违存款合同书中资产安全防范措施责任。
但*同时认为,李某针对此案损失也存有一定过失,因而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分别过失承担此案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金融界-1000万巨款“不翼而飞”!80后女子状告建行,结果告赢了,获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1:45
新闻上是说是通过伪造协议由第三方转出的,有点类似交保险费,在投保人填写卡号等协议后,保险公司收保费就可以从卡里直接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