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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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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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3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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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更详细,要更了解司法: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司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挂在嘴边的名词。然而,在面对诸如“究竟什么是‘司法’”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时,不但外行说不出什么道道来,就连法律人自身,恐怕也无法说得明晰与透彻。
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对“司法”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的悬念一是立法者无法消弥学界关于“司法”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及其性质认识模糊。最重要的,*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作出调整。至于“司法”的实质意涵有无藉由理论加以建构的可能,在学界向来也备受质疑。
在西方,“司法”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作用。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传声筒,只能依三段论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宪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严格受到*。但从现代各国司法*及司法机关的职权来看,孟氏对司法的定义方式显然与现实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认为,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现代各国对“司法”概念的具体实践,大体上,美日与德法堪称两类典型。
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第3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cases and controversies)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审理案件时,附带对有关法令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司法的本质性义务。日本战后对美国司法制度全盘照收,因此,在对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采取与美国相同的态度。
法国自大*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务亦受严格*,大*时期的法律规定,法官干预立法权及执行权行使的,即构成渎职罪。同时,*“解释”法律也被绝对禁止,相应地,法官仅能一板一眼适用法律。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虽然引进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与一般司法不同,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应法律条文的归属上:后者规定于第八篇“司法权威”,而前者却另外规定于第七篇“宪*”。同属*法系的德国,传统类似于法国,将行*院排除在司法体系之外,现行基本法则另设“裁判”(Rechtsprechung)一语,做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统括普通*、行*院、财*院、劳动*、社会*及具有抽象违宪审查权的**。
然而司法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范围的深广,而在于“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我国司法*本仿苏联而建制,在我们当年所着力效仿的苏联解体之后,其国原依存的司法*亦分崩离析。现今的俄罗斯等国在司法*上也业已全盘接收“三权分立”学说,并已完成相应改制。在此境遇下的中国司法*既面临与原苏联旧*的决裂,又碍于*因素及本土国情而无法断然象俄罗斯等国一样对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造,“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一语便成为国家决策层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并为学界学者所着力维护。
如果有关“司法”概念的争议仅仅存在于学界,倒也能让我等百姓们图个清静:管他吵得天翻地覆呢,那是学者们的份内之事,犯不着让普通人操心。然而正因为法律的缺席,不可避免地引来了与司法有些许联系的机关或部门的搅局,他们在各自的权力范围之内对司法指手画脚,终至“司法”成为一张“普罗米修斯的脸”,变幻莫测。诸如*总理在*会上作*工作报告时大声疾呼“深化司法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诸如众多将“公检法司安”统归“司法部门”而行文的党内及*红头文件,再诸如通常兼任*门领导人的*委*在个案上对检察长、院长的指示,等等等等。“司法机关”终于沦落为“*机关”的一个下位概念。
想想“司法机关”的可怜境况吧,一方面虽享有与*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却游离于国家权力的边缘并深受*越权之苦,而老百姓并不懂得这么多弯弯,“*”的帽子决然要扣在“司法”的头上。正因为“司法”背负了沉重的“最大的*”之后,从而却成功地掩盖了在这背后隐藏着的比“最大”“更大”的“*”。而这“更大”的“*”才是真正的“*”之源。
诚然,因各国历史及国情各异,在司法一语上世界各国也各有特点,而绝无完全相同的两套司法体系。然而,各国司法概念虽不尽相同,对司法独立的强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遵循却早已成为各国通例,这亦是“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并能最终达成公正的前提与底线。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同样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为对各国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一国际司法文献特别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或法律之中。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中国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社,是由司法部主管、司法研究所主办、法律出版社协办,立足于司法行政领域,面向法律界和法学界的应用法学类理论刊物。
围绕监狱*改革、*工作特色化、社区矫正、公职律师、公证*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鉴定制度、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基层司法所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司法行*制化建设等司法行政理论建设以及法学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对栏目设置作了全新调整,开辟了"权威人士访谈"、"部颁规章解读"、"司法行政理论"、"司法制度论坛"、"言论广场"、"探索与争鸣"、"监狱制度"、"*制度"、"司法考试"、"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基层司法行政"、"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信箱"、"法官检察官警官论坛"、"案例赏析"、"法治随笔"、"域外司法"、"理论动态"、"军事法制"、"来稿摘登"等栏目,致力于推进司法行政理论建设,关注司法行政实践探索,传播先进司法行政理念,把刊物营造成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公检法等*系统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军队系统官兵、法学理论工作者、高等法律院校师生学习、交流、探讨的共同园地。
可见,取得独立地位并在国家最高权力体系占据话语权才是弄清楚“司法”是什么的前提。
参考资料: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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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更详细,要更了解司法: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司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挂在嘴边的名词。然而,在面对诸如“究竟什么是’司法”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时,不但外行说不出什么道道来,就连法律人自身,恐怕也无法说得明晰与透彻。
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对“司法”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的悬念一是立法者无法消弥学界关于“司法”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及其性质认识模糊。最重要的,*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作出调整。至于“司法”的实质意涵有无藉由理论加以建构的可能,在学界向来也备受质疑。
在西方,“司法”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作用。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传声筒,只能依三段论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宪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严格受到*。但从现代各国司法*及司法机关的职权来看,孟氏对司法的定义方式显然与现实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认为,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现代各国对“司法”概念的具体实践,大体上,美日与德法堪称两类典型。
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第3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cases and controversies)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审理案件时,附带对有关法令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司法的本质性义务。日本战后对美国司法制度全盘照收,因此,在对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采取与美国相同的态度。
法国自大*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务亦受严格*,大*时期的法律规定,法官干预立法权及执行权行使的,即构成渎职罪。同时,*“解释”法律也被绝对禁止,相应地,法官仅能一板一眼适用法律。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虽然引进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与一般司法不同,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应法律条文的归属上:后者规定于第八篇“司法权威”,而前者却另外规定于第七篇“宪*”。同属*法系的德国,传统类似于法国,将行*院排除在司法体系之外,现行基本法则另设“裁判”(Rechtsprechung)一语,做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统括普通*、行*院、财*院、劳动*、社会*及具有抽象违宪审查权的**。
然而司法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范围的深广,而在于“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我国司法*本仿苏联而建制,在我们当年所着力效仿的苏联解体之后,其国原依存的司法*亦分崩离析。现今的俄罗斯等国在司法*上也业已全盘接收“三权分立”学说,并已完成相应改制。在此境遇下的中国司法*既面临与原苏联旧*的决裂,又碍于*因素及本土国情而无法断然象俄罗斯等国一样对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造,“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一语便成为国家决策层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并为学界学者所着力维护。
如果有关“司法”概念的争议仅仅存在于学界,倒也能让我等百姓们图个清静:管他吵得天翻地覆呢,那是学者们的份内之事,犯不着让普通人操心。然而正因为法律的缺席,不可避免地引来了与司法有些许联系的机关或部门的搅局,他们在各自的权力范围之内对司法指手画脚,终至“司法”成为一张“普罗米修斯的脸”,变幻莫测。诸如*总理在*会上作*工作报告时大声疾呼“深化司法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诸如众多将“公检法司安”统归“司法部门”而行文的党内及*红头文件,再诸如通常兼任*门领导人的*委*在个案上对检察长、院长的指示,等等等等。“司法机关”终于沦落为“*机关”的一个下位概念。
想想“司法机关”的可怜境况吧,一方面虽享有与*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却游离于国家权力的边缘并深受*越权之苦,而老百姓并不懂得这么多弯弯,“*”的帽子决然要扣在“司法”的头上。正因为“司法”背负了沉重的“最大的*”之后,从而却成功地掩盖了在这背后隐藏着的比“最大”“更大”的“*”。而这“更大”的“*”才是真正的“*”之源。
诚然,因各国历史及国情各异,在司法一语上世界各国也各有特点,而绝无完全相同的两套司法体系。然而,各国司法概念虽不尽相同,对司法独立的强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遵循却早已成为各国通例,这亦是“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并能最终达成公正的前提与底线。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同样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为对各国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一国际司法文献特别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或法律之中。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中国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社,是由司法部主管、司法研究所主办、法律出版社协办,立足于司法行政领域,面向法律界和法学界的应用法学类理论刊物。
围绕监狱*改革、*工作特色化、社区矫正、公职律师、公证*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鉴定制度、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基层司法所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司法行*制化建设等司法行政理论建设以及法学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对栏目设置作了全新调整,开辟了"权威人士访谈"、"部颁规章解读"、"司法行政理论"、"司法制度论坛"、"言论广场"、"探索与争鸣"、"监狱制度"、"*制度"、"司法考试"、"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基层司法行政"、"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信箱"、"法官检察官警官论坛"、"案例赏析"、"法治随笔"、"域外司法"、"理论动态"、"军事法制"、"来稿摘登"等栏目,致力于推进司法行政理论建设,关注司法行政实践探索,传播先进司法行政理念,把刊物营造成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公检法等*系统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军队系统官兵、法学理论工作者、高等法律院校师生学习、交流、探讨的共同园地。
可见,取得独立地位并在国家最高权力体系占据话语权才是弄清楚“司法”是什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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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就是法律的适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