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部门可以调取微信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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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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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8 00:05
纪检部门可以调取微信记录。
纪检部门为了查办案件,是有权调查取证的。*机关立案后,可以侦查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物证,可以大致概括为如下几类:
1、犯罪工具,如杀人的凶器、盗窃时撬锁的工具等等;
2、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物质对象,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贪污所获取的赃款、赃物等;
3、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如被毁坏的机器、仪器,被焚毁、炸毁的建筑物等;
4、由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支、弹药、*,伪造的国家证券等;
5、由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被害人身体上的伤痕、被破坏的门窗上遗留的撬压痕迹等;
6、犯罪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种场所遗留的能反映该人特征的物品或痕迹,如犯罪人的衣物、指纹、脚印等;
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
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物质痕迹;
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