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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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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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5 08:54
南京公积金贷款*如下: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正常状态。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购买第一套或符合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7、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