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学事故属于学校纪检监察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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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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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3 16:47
第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旷教一节课以上的或上课期间教师擅自离开教室一节课以上的,或实验指导人员在指导实验期间离开实验室一节课以上的。
2.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减少计划课程内容或实验、实践教学内容30%以上。
3. 在实验或实践过程中,因教师指导错误或擅自离岗,造*身轻伤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
4. 考前泄露试卷试题内容超过50%以上(按试卷分值计算)。
5. 未及时准备好试卷,造成考试延误45分钟以上或考试延期。
6. 出卷严重出错,造成考试延误、中断、失效或其他混乱情况。
7. 监考时未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而造成考试秩序严重混乱。
8. 无正当理由抬高或降低学生总评成绩10分以上。
9.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在考核结束后,未按规定上报成绩,致使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重考或影响毕业审核等后果。
10. 其他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教学管理类
1. 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档案,造成无法弥补的档案遗失的。
2.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的。
3. 其他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