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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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1:39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2.销售应税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3.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①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专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6%的税率征收*。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①向购货方开具*;
②向购货方收取款项;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如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或收取货款,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 *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在*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
【提示1】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区别
【提示2】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2.混合销售与兼营
【提示】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税率 13%、9%、6%、0
13%税率: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进口货物
9%税率: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增值电信6%)、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6%税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0税率: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征收率 5%、3%、2%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2021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除适用5%和2%征收率以外销售行为。
5%征收率:纳税人销售和租赁不动产;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算应纳征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和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高速公路是3%)。
2%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销售旧货。